2013 年某韓國電影以
1981 年釜山「釜林事件」為背景,講述
22 名大學生被指控進行非法集會,因此受到殘酷虐待和拷問,平凡的稅務律師仗義拯救這班學生,為他們辯護。這套電影叫好又叫座,但引發各方爭議,因為它反映國家的司法腐敗。誠然,司法公正是國家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要素,也是法律的自身要求,其主要目的是要在司法程序和結果中體現公平、平等、正當與正義,讓公義得到彰顯。
律法中的公平原則
出埃及記二十三章 1 至 9 節描述司法公正的律法,
1 至
3 節是第九誡「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的演繹,不僅指不誠實,也可能是在壓力之下而作的。這三節經文共五個「不可」,屬於絕對禁止的情況:
- 「 不可隨夥佈散謠言」指不可散布不實或無根據的言論,毀壞他人的名譽,藉以妨礙司法公正
- 「 不可與惡人連手妄作見證」指作見證的人不可與惡人結黨,或屈服在羣眾壓力之下作假證供;
- 「 不可隨眾行惡」是指不可隨從羣眾或社會上有權勢的人作惡;
- 「 不可在爭訟的事上隨眾偏行,作見證屈枉正直」指在訴訟上作見證時不可隨從羣眾轉變,扭曲公義的判決;
- 「 不可在爭訟的事上偏護窮人」指在訴訟上不可因是窮人或無權力者而有所優待。
公平的原則甚至引申至法庭上對頭人的牲畜,百姓也當用慈愛與良知對待,不可容讓仇恨存在人際關係上,例如遇見仇敵的牲畜迷了路,基於道德責任一定要帶回給仇敵;對頭人的牲畜壓在重擔之下時,你不要離開,一定要與他一同解決(參
4-5 節)。
1 至
5 節的對象可說是百姓,
6 至
9 節主要針對司法官員。這裏所指的「窮人」不僅指階層,而是指經濟狀況,司法官員不應在訴訟上袒護窮人,也不可藉制度欺負人,扭曲公義的判決。要遠離謬誤的事,不可殺害無辜人和義人,因為神不會以有罪的為無罪。不可收受賄賂,因它能弄瞎明亮的眼目,扭曲了無辜人的說話。不可欺壓寄居者,因以色列人曾在埃及作過寄居的,知道寄居者的感受
為上帝秉行公義
在現實生活中,我們也常聽聞妨礙司法公正的事,有些人往往因為恐懼或個人利益而做出影響司法公正的行為。聖經提醒我們,神的子民不可因羣眾壓力、攀附權貴或袒護弱勢而作虛假陳述或不實見證,扭曲了公義的判決。百姓或為官者都應不偏不倚地呈現事實,以彰顯公義。最重要的是謹記神會施行審判,不會以有罪的為無罪。與其懼怕受權者,倒不如懼怕賦權的上帝更為上算。
(作者是香港信義宗神學院神學博士候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