載入中...

傳書雙月刊

年份 
分類 
2022年10月號.第30卷.第5期.總第179期
查經小品
負上責任(出二十二1-17)
譚廷蔚



  報載一律師回覆讀者來信時指,兩人衝突時其中一人打翻水杯,並弄濕了另一人放在桌上的珍貴相片,已涉嫌觸犯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監禁十年)。看似小事卻可能付上不輕刑責,令你吃驚嗎?

  出埃及記二十二章 1 至 17 節論及損害他人財物的律法。1 至 4 節是有關偷竊。若有人偷了牛或羊,要雙倍賠償物主;若宰了或賣了,需以五牛償一牛,四羊償一羊;若他一無所有,就要被賣作奴隸,直至足夠抵償。這裏的賠償較古近東寬鬆,其早期法律表示偷竊者的刑罰是死刑!2 至3 節指出若在夜間看不見的情況下賊人被打死,物主不算有罪,因他可能是自衛下誤殺賊人,惟若在日間,物主打死賊人就要受處罰,因可肯定是故意的。

承擔導致損失責任
  5 至 6 節是有關農作物的損壞。若有人在放牧時,因疏忽致其牲畜走進別人的田或葡萄園吃食,這人須以自己田間或葡萄園中最好的作賠償。若有人點火燒着荊棘,以致別人的穀物或田地被火吞噬,也須賠償。可見,不論導致損失的原因是疏忽或失火,都要負上責任。

  7 至 15 節是有關委託導致損失。古時沒有保險箱,當人遠行時,會將財物交託鄰舍看管,該鄰舍便要負上責任。若財物被偷又沒找到賊,該鄰舍就要被帶到神面前,宣誓表明無辜。至於懷疑物品的擁有權,雙方要來到神面前,神宣告有罪的要加倍償還。若受委託看守的牲畜死了或受傷或被帶走卻沒人看見,雙方就要在耶和華面前立誓,若該鄰舍沒拿過看守的物,物主就要接受,不再追究。但若牲畜肯定是在該鄰舍那裏被偷,他就要賠償,若真的被野獸撕碎,就要帶牠的殘肢來作證據,他就不需賠償。若有人向鄰舍借一隻牲畜受了傷或死亡,而物主不在一起,借用的人要賠償,因他應負責牠的安全,若物主在一起就不用賠償;若是租回來的,也不用賠償,因損失由出租者抵償。

神賦予人管理責任
  最後,16 至 17 節是有關引誘。在以色列人中,未婚少女被視為父家財產,故少女被污辱就算是損失財物,因家人損失了她日後出嫁時應得的聘禮。所以,那誘姦少女的人須交出聘禮,並娶她為妻,若少女的父親堅決不肯將女兒給他,他仍需交出聘禮,一方面是賠償,一方面是對女子的尊重,因她受到損害。

  創世記記載神創造人後,賦予人管理的責任,這責任不只在於自己,而是對整個神創造的世界。以上的律法反映,人若未有盡上責任以致損失就要付上代價,在這責任感愈來愈薄弱的社會,神的子民應有怎樣的品格?我們願意履行神託付我們的責任嗎?
 
(作者是信義宗神學院神學博士候選人)
  •  
中國信徒佈道會有限公司版權所有。 網頁設計及維護:自由策劃有限公司。
免責條款 | 私隱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