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疫情爆發,全球經濟受到衝擊,結業、停擺、裁員、被迫放無薪假等更衍生了不少勞資問題,其實僱主應根據甚麼原則對待員工?
奴僕亦有權利和保障
「約書」的開始告訴我們對神忠誠是十分重要的,並透過敬拜來表達「耶和華是以色列人唯一的神」這核心觀念。接下來,是在這前題下訂立百姓中的律例,是所有百姓的權利和義務。第一項是有關主僕關係,是針對主人如何對待奴僕的律例,這與舊約時代其他國家不同,因其他國家不將這項放在第一位。可見,奴僕對以色列人是十分重要的,就如亞伯拉罕將兒子的婚事交由奴僕處理(參創二十四4)。奴僕也是主人財產的一部分,與家庭的關係密切,如利百加離開哈蘭時有一乳母伴隨(參創二十四59)。奴僕甚至有必然的權利和保障,如安息日安息;已行割禮者可參加逾越節;若被錯手打死,主人要受罰等。
成為奴僕的原因有多種,包括戰俘、被統治者、奴僕的後代等,這項律例指涉的是因貧窮或負債而自己賣身作奴僕或賣兒女給人作奴僕的,惟動機不必然是負面,因他若窮困,賣身作奴僕可換來生活保障,有其正面意義。
神的憐憫和慈愛
這律例中男女奴僕在待遇上有不同處理。首先,男僕(參二十一2-6)在服侍六年後,第七年就可自由出去。但單身來則只能單身出去,若是帶着妻子同來就可與妻子一同出去。若主人給了他妻子,且生了兒女,他離開時卻不可帶走,因妻兒也必然是奴僕,是屬主人的財產。奴僕若捨不得妻兒,不願意離開,願永遠作奴僕,就須由主人帶同到神那裏起誓,然後帶返家門前,有見證人在場,用錐子在他的耳朵鑽一個孔,作為歸屬主人的記號。
然後,婢女的處理(參二十一7-11)則不同。婢女不能和男僕一樣在第七年得自由,這或與家庭關係有關(如乳母),也因她們多會成為主人、主人兒子或男僕的妻妾。若主人買婢女作自己妻子,後來卻不喜歡她,她便有權贖身,主人不可將她賣給家族以外的人,這是要保障她們不致被賣為妓女(參二十一8)。若買婢女的目的是給兒子作妻子,主人要待她像女兒一樣,擁有家庭成員的地位。若主人或兒子與婢女結合後又娶妻,他要繼續善待婢女,仍要滿足她生活上的需要,不可忽視婢女應得的對待。若主人沒履行這三項,婢女便有權自由出去。
這律例的訂立是要保障奴僕的權利,反映背後是神的憐憫和慈愛,不單叫主人要公平對待奴僕,也要考慮他們實際的需要。作為基督徒僱主,這律例對你有甚麼提醒呢?
(作者是信義宗神學院神學博士候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