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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書》季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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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號.第29卷.第3期.總第171期
查經小品
十句說話(出二十1-21)
譚廷蔚



  「移民」在上世紀八九十年代是熱門話題,這兩年竟再成焦點。移民的人都知道,當正式成為當地公民,就須受到當地憲法規範,因憲法是公民與國家的契約。這情況跟聖經中以色列人與神立約,雖有相似卻不盡相同。

與神立約的關係
  以色列人由埃及來到西乃山下,準備過後,開始與神訂立契約,進入一個新的關係。普遍稱為「十條誡命」的(參二十3-17),其實經文並沒說明是「十條」,而「十誡」之名是源於聖經別處(參三十四28),該處原文是指十句說話,是神對其子民的教導。按內容、形式及文字的運用,十誡可分為兩組,第一至四誡是神要求人對祂應有的責任,第五至十誡是神要求人對人作應盡的本分,按傳統的說法是分別刻在兩塊石版上。

  十誡的序言中(參二十1-2),「我是耶和華」強調宣告者那無可懷疑的至高權柄,以及十誡的要求是從神而來,不是人的智慧。「我……你」表示這些誡命是規範個人與神的關係。「曾將……」是神對其作為的講述,表示以色列人的存在全因耶和華,他們若遵行誡命,不單可維持立約關係,也表示他們對神的信靠。因此,這些誡命非同一般社會的律法,是指救贖的關係。

  第一誡(參二十3)是其他九誡的基礎,提出了「以神為先」的期望,對那些想進入與神立約關係的人,是首先並最基本的要求;第二誡(參二十4-6)是規定崇拜不容第三者,要將神與被造物分開;第三誡(參二十7)是指不可隨意利用神的名在不真實的事情上;第四誡(參二十8-11)是指在「安息日」所有人都應放下工作,因神是日子的主人。

敬畏神不要犯罪
  第五誡(參二十12)是舊約親子關係最重要的經文,因孝敬與敬拜神有關,所以打父母或咒罵父母的都要處死(參二十一15、17);第六誡( 參二十13)是禁止謀殺,包括錯手殺人;第七誡(參二十14)的「姦淫」是玷污信仰的行為,所以姦夫或淫婦,都當治死(參利十八20,廿10);第八誡(參二十15)是禁止偷盜財物,也指人口拐帶或販賣;第九誡(參二十16)的「假見證」是指影響司法制度的運作,也包括散布謠言(參利十九16);第十誡(參二十17)的「貪戀」不限於房屋的擺設,也包括妻子、僕婢等,是著重內心的動機。

  這十條誡命是耶和華與以色列人立約的憲法,當時以色列人因雷轟、閃電、角聲、山上冒煙的情景而懼怕,而神的目的是叫他們時常敬畏,不致犯罪。我們雖沒經驗這樣的情景,卻不可忽略同樣要敬畏神且不犯罪,因這憲法的內容對今日神的子民仍然生效。
(作者是信義宗神學院神學博士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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