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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號.第26卷.第3期.總第153期
宣教士緊急撤離工場備考
周偉堅
一.誰人決定撤退
若政府下達指令就必須遵守,免觸犯法律。
工場主任。
宣教士自己。每個人面對壓力的能耐及考慮的因素均不同,例如單身的跟有子女的要顧慮的因素已有別,不能一概而論。宣教士要坦誠分享,工場主任亦要多方面考慮。
二.在何情況下需撤退
基本上是個人,隊工和差會之間決定。
需考慮宣教士個人和家人的健康和精神狀態。
外圍環境因素,如生命受威脅,但仍視乎個人信心和團隊的決定。
三.撤退時需注意事項
撤退路線和集合地點要在出門前通知隊工和差會。到達集合地點後,必須報告。
撤退時未必一定要立即回國,可先找一個安全地點,休息並安靜禱告。
撤退時可能受情緒影響,不要太快決定前路和公布天下。可能休息一下之後,身心靈得恢復,或局勢有轉變,會有很多變數。
差會和教會應給予空間和經濟支援,所以要預早制訂相關指引,同時要保持適度彈性。
當遇緊急狀況,各方要相信主必掌權,不要過度憂慮和恐慌,宣教士也要明白:「總不要驚慌,這些事是必須有的。」(參可十三7)同時差會亦要安撫宣教士家人情緒,主動盡快交代清楚進展,無須隱瞞。
(作者曾於伊斯蘭工場宣教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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