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一月號, 總第24期    Bookmark 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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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贊成同性戀者之答辯


  五零年代開始,越來越多宗派和教會關心聖經對同性戀的解釋。我們首先看看七段提到同性戀的經文,跟著看贊成同性戀者對這些經文的解釋,最後研究一下從聖經廣義的道德觀所引伸出來的神學論點。 

(一)創世記十九4、5(所多瑪、蛾摩拉);士師記十九22(基比亞) 

  (1)贊成同性戀者認為:「神懲罰所多瑪及基比亞的居民,是因他們違反了款待客人的規矩,而非因為他們恐嚇要對客人作同性戀的侵犯。」 

  不錯,在當時的文化社會,不好好款客是嚴重的過失。問題是那些人要求把訪客帶出來「任他們所為」是甚麼意思?(譯者按:創十九5的「任他們所為」與士十九22的「交合」,希伯來文同一字,可解作「認識」。) 

  因此,白禮(D.S.Bailey)在《Homosexuality And The Western Christian Tradition》引此辯稱,所多瑪及蛾摩拉的人只要求「認識」那些人,與他們交朋友。而希伯來文的yada',舊約共出現了943次,其中只有幾次是指性交,並且都是指異性交合。 

  白禮的論點有很大爭議之處:那對客人的「要求」正好有力地指出是性暴力的含意。因此羅得抗議:「眾弟兄,請你們不要作這惡事」(創十九7),而士師記十九章23節提到,那男子的反應是「不要這樣作惡」。如果當時所多瑪及蛾摩拉真的只是違反了款客之道,而非想強暴客人的話,那麼聖經記載的這兩種反應就似乎都不太恰當了。 

  (2)贊成同性戀者認為:「其他的經文只提到所多瑪的罪,但沒有提到同性戀。」不錯,有些經文只提到狂傲、不關顧窮人、堅固惡人的手等罪(耶廿三14;結十六49、50),但有些經文明白提到所多瑪的行淫、逆性的情慾、「惡人淫行」等(彼後二7,猶七)。所以,神施行審判,是因城中各樣的罪行,包括了同性戀。 

  (3)贊成同性戀者認為:「神審判強暴的意圖,而不是親愛的同性戀行為。」 

  遠於神從天上派訪客去證實城中的邪惡以前,聖經說:「所多瑪人在耶和華面前罪大惡極」(創十三13)、「所多瑪和蛾摩拉的罪惡甚重,聲聞於我」(十八20、21),所以神要派訪客去察看,這事件是城中一直在進行的同性戀活動的最後明證。然而,贊成同性戀的神學家說,這段經文沒有提出有力的證據禁止所有同性戀行為。 

(二)利未記十八22,二十13(聖潔規範) 

  (1)贊成同性戀者認為:「基督徒不再為舊約律法所約束。」 

  不錯,耶穌來是要成全律法,而非廢掉它。馬太福音五章十九節也這樣說:「所以無論何人廢掉這誡命中最小的一條,又教訓人這樣作,他在天國要稱為最小的,但無論何人遵行這誡命,又教訓人遵行,他在天國要稱為大的。」利未記也禁止亂倫、通姦、獸交、姦屍及其他不道德的性行為。史翩格教授說:「但是很少基督徒會因為早期教會不必再遵守利未記律法而認為這一切都是可行的。」 

  (2)贊成同性戀者認為:「基督徒常常都破壞舊約律法,例如吃豬肉和龍蝦等等。堅守某些律法又破壞另些律法,實在是自相矛盾。」 

  不少聖經學者指舊約律法有不同的類別。一類是公民及禮儀上的律法,只適用於以色列王國,這些律例在新約中已清楚地被撤銷(可七19;弗二15;來七18,八13,十8-10)。另一類是構成道德律法的誡命,應用不受時地限制。很多這類律法,包括針對同性戀行為的,都在新約中被重申(太五27-30;可七21-23;林前五1,六9、10、18)。 

  公民律法涉及日常生活,例如借別人的牲畜(出二十二10-14),償還財物損失的原則(出二十二7-9),以及在訴訟中作證等(出二十二1-3)。禮儀上的律法規範那些會使人在禮儀上不潔淨的行動事物,如處理死人、沾染血漏或身體排洩物,或吃不潔的食物。 

  肯塔基州麻市艾斯伯里神學院(Asbury Theological Seminary)的釋經學教授歐斯華博士(Dr. John Oswalt)說:「觸犯了這些條例與公民或禮儀上的行為無關。它們不會導致一個人不潔或需要罰款。反之這些不當的行為無論何時何地都是錯的,如果以為這些可以導致滅亡的行為,不比吃豬肉嚴重的話(吃豬肉只會令人在禮儀上不潔),這是對聖經話語非常嚴重的誤解。」 

  (3)贊成同性戀者認為:「這些經句禁止與祭偶像有關的同性戀活動,而非沒有宗教意義的同性戀行為。」這個說法也主張在神審判國度中有男妓的存在,因此剷除男妓被視為靈命復興的表徵(王上十四24,二十二46)。所以,贊成同性戀者宣稱,神禁止同性的性行為,只是表明神對拜偶像的審判,而非真的禁止兩個彼此委身的同性者造愛。 

  然而,我們不應斷章取義地看聖經。這些禁止同性戀行為的律法的上下文,同時亦包括了對亂倫及通姦的譴責,總而言之,某些性行為,包括同性戀的性行為,不管在甚麼環境和時間,都受聖經的譴責。不當的性行為是絕對禁止的。

(三)羅馬書一24-27 

  (1)贊成同性戀者認為:「使徒保羅的話語受文化限制,那是對第一世紀的猶太人說的,今天已不適用了。」 

  按贊成同性戀者的說法類推,時至今天聖經是可以不要了,因為它沒有任部份是針對二十世紀的人所寫的,這個理論主張神的標準是會隨時代而變遷。但聖經的作者明明白白的說:「…我們神的話,必永遠立定」(賽四十8),「你話的總綱是真實,你一切公義的典章是永遠長存」(詩一一九160)。 

  (2)贊成同性戀者認為:「保羅只是譴責那些違反自己順性的性行為,即是說,他是譴責那些異性戀者與人發生同性戀行為。他並非譴責那些自然傾向同性戀的人。」 

  贊成同性戀者對保羅的說話最大爭論是「順性」一詞。史翩格教授﹙Prof. Ronald Springett﹚說;「保羅所用的詞彙是paraphysin(與自然對抗,在自然之外)及kataphysin(順著自然)。這些希臘詞彙是用來表達對同性戀在道德上的審判。」 

  哥登康威爾神學院(Gordon-Conwell Theological Seminary)教會史教授樓理時博士(Dr. Richard Lovelace)同意史翩格教授的看法:「『與自然對抗』一詞並非指與個人的『自然傾向』或內心驅使對抗,保羅在廿六、廿七節明顯說那些人的慾望和行動是傾向同性戀。『與自然對抗』是指與神對人類性行為的旨意的對抗;神的旨意在自然中明明可見──男女的性器管及稟賦皆有互為補足的功用。」 

  (3)贊成同性戀者認為:「保羅不像我們今天那樣明白同性戀的複雜性。他從不曾譴責永久性的、親愛的同性戀關係;只譴責同性戀的情慾和淫亂。」 

  其實當時保羅所處的社會亦非常複雜,跟我們現今的社會有很多地方相似。艾斯伯里神學院前新約希臘文教授甘納利博士(Dr. J. Harold Greenlee)指出:「新約作者不可能對於希臘羅馬世界中尋常如同性戀的這些事毫無認識。」著名新約學者白克萊(William Barclay)亦指出,同性戀滲透希臘社會,「但公認為不正常行為,亦從未試過合法的。」 

(四)哥林多前書六9、10;提摩太前書一9-11 

  (1)贊成同性戀者認為:「這些經句原本指其他不道德的行為如男妓等,而不是指親愛的、長久性的同性戀關係。」 

  哥林多前書六章九節及提摩太前書一章十節裡,「親男色的」一詞在希臘原文是arsenokoites。《塞耶希英字典》(Thayer'sGreek-EnglishLexicon)(1885)將這字翻譯成「與男子同寢,當他是女子一樣的人,雞姦者」。《寶、亞、金字典》(Bauer, Arnot & Gingrich's Lexicon)(1957)將之翻譯為「男同性戀者,好男色者,雞姦者」,這與古代希臘文學如Anthologia Palatina和Catalogus Codicum Astrologorum Graecorum中的用法相同。這字源於arsen「男子」和koite「床」。後綴﹙suffix﹚-tes指幹這種事的人。所以這字字源的意思是「男子、床、人」。 

  「這裡清楚指出,」甘納利博士說,「在新約中,arsenokoites就是一個與男子同寢發生性行為的男子。從古代希臘文學開始,這就是該字的意義。」在這經文裡,保羅廣義地譴責所有性戀行為,不單止是娼妓。「若保羅只是想譴責某一種同性戀行活動,而允許其他種類的話,他肯定會說得更清楚明白。」史翩格也同意。 

(五)神學論據 

  除了有關同性戀的特別經節外,聖經對這類行為的觀點必須要從聖經對性的全面教導這個更廣闊的範疇來了解。 

  贊成同性戀者認為「耶穌並沒有指責同性戀」。我們可以從幾方面駁斥這論點。首先,聖經也沒有提及耶穌對其他性行為諸如亂倫、強姦、虐兒、獸交等作評論。然而,很少人會因此而覺得這些行是認可的。聖經記載耶穌所說的話中,有很多還沒有寫下來(約二十一25),因此祂有可能曾經對同性戀作出過評論。 

  耶穌確認舊約中關乎性行為的律法(太五27-30;可七21-23),而這些律法都強烈地譴責同性戀活動。當耶穌引述男女的創造時,祂教導性行為只限於兩個不同性別,且終身廝守的人(太十九4-9)。 

  樓理時教授說:「要明白人類性生活及同性戀這問題,該從創世記第一、二章裡男女受造的記錄著手。」他指出神按自己的形像造成男女,為要補救亞當的「獨居」,神並沒有創造另一個男人,而是一個女人。這表示男和女不單止在性方面互相補足,也包括其他方面,如在情感和社交上。 

  神更祝福這個男人和女人,並給他們第一條誡命:「要生養眾多」(創一28)。第一個女人是從男人的肉身而出,所以當他們在肉身聯合時,二人就再度成為「一體」(二24)。神學家司托德(JohnR.W.Stott)說:「在婚姻中,異性的交合不單止是一種聯合,其實是一種重逢。它並非互不相屬,而不能適當地成為一體的人之結合。反之,它是兩個原本就為一體的人之結合,這兩個本為一體的人,被分開了,現在藉著婚姻中的性交再度聯合。」 

  樓理時又說:「丈夫與妻子之間的每一次性交,都是對神創造法則的有力提醒。婚約是家庭的中心,因此,在婚約以外的任何性表達,都在聖經中受到明顯或間接的譴責,此乃意料中事。」 

  耶穌自己直接引述創世記二章廿四節來教導婚姻應該是一男一女之間的永久關係;祂提出獨身禁慾為異性婚姻以外唯一認可的性生活方式﹙太十九4-12﹚。在某次講道中,耶穌責備「苟合」﹙可七21﹚。祂所用的一詞在希臘文是porneia,這包括了所有異性婚姻以外任何性行為。 

  贊成同性戀者認為:「耶穌提到愛是更高之律,而忠心長久的同性戀關係可以像異性婚姻一樣那麼親愛。」這論據的中心在於「愛」的意義是甚麼。如果我們將基督徒的愛解釋為自我捨棄,無疑有些同性戀關係比某些異性婚姻更為親愛。但儘管耶穌非常強調必須要有愛的動機,祂從來沒有說愛能把所有的事情變得正當。祂也從未曾誤導祂的門徒,因著愛就可以漠視舊約的律法,尤其律法標明某些事情本身就是壞的(參太五17-20)。 

(六)一些結語 

  如果有人想以聖經來支持同性戀行為的話,我們就要從不同的譯本中查考那些句子,並研讀整段經文的上文下理。例如,有人引用「不可叫你的善被人毀謗」(羅十四16)來支持同性戀。但這句的上下文是指舊約中的飲食條例,保羅是在討論何謂潔淨與不潔淨的食物,而非潔淨與不潔的道德行為。 

  聖經對同性戀或任何在兩性之間的永久委身以外的性行為從未作過好的評價。性行為只限於永久委身的兩性關係,這標準雖難遵守,但卻是基督對所有跟從者的呼召,包括那些對同性產生興趣和慾念的人。﹙譚素敏譯﹚ 

(本文摘自中信出版社最近出版之《恢復真我—掙脫同性戀的枷鎖》,因篇幅關係,略有刪減,所有註釋從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