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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書雙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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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號.第26卷.第3期.總第159期
軛不容緩
教會和慈善機構須注意的法律責任和風險
陳家榮



  編按:誠如前文胡牧師所述,對宗教群體施予政治壓迫的行政手段,可以藉由執行各種法律條例而來。因此,「先正衣冠」實是防患未然。下文是作者據其法律專業所作的提醒。

順服地上的權柄?

  多年前某基督教機構收到政府的警告信,我問該機構的董事牧者:「儘管有時政府的規條相當繁瑣,可否盡量遵守法例,避免政府部門的警告和罰款呢?」他說:「我們做天國的事,不太需要遵從地上的律。」我無言。

  有基督教機構在一些發展項目中取巧,沒聽從專業意見,結果在政府部門嚴格執行法例下,導致非常龐大的損失。縱使原先不依規管是為神國的發展,卻導致巨大的捐獻浪費。

  「在上有權柄的,人人當順服他,因為沒有權柄不是出於神的.凡掌權的都是神所命的。」(羅十三1)除非地上的法律非常的不公不義,我看不到法律和屬靈的理據讓我們可以不遵行香港的法律,如公司條例、稅務條例、僱傭條例和土地應用規管等。

何謂慈善團體

  慈善團體可以信託基金、社團或有限公司運作。但這些組織是否屬於慈善團體,則不在於它的結構(structure),而在於它是否持有稅務局的免稅證(certificate of tax exemption),從而擁有免稅資格。

  慈善團體不等於自願或非牟利團體,它必須純粹為公眾利益和慈善用途而成立。所以街坊福利會和同鄉會等雖屬非牟利的團體,但很可能不是慈善團體。

  根據普通法,慈善團體的慈善用途有四種類別:救助貧困、促進教育、推廣宗教和其他有益於社會而具慈善性質的宗旨,例如:防止虐畜和環保。

慈善團體可獲得甚麼稅務優惠?

一、稅務條例

  • 稅務條例第 88 條規定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或信託團體可獲豁免根據《稅務條例》所徵收的稅項。
  • 除受某些限制外,任何捐贈按第 88 條獲豁免繳稅的慈善機構,均可在個人入息課稅、薪俸稅及利得稅下獲得扣除。

二、印花稅條例(第 117 章)
  • 根據《印花稅條例》第 44 條,如將不動產或香港證券的實益權益以饋贈方式,轉移給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的轉易契或香港證券轉讓書,無須繳付印花稅。然而,有關文書仍須提交印花稅署署長作出裁定。

三、商業登記條例(第 310 章)
  • 如屬公共性質的慈善、宗教或教育機構經營業務,可獲得豁免商業登記。

慈善機構在新公司法下的刑事風險

  2014 年推出的新公司法例第 622 章,加強了公司註冊處對公司和公司董事的管控。失職的公司董事可能面對民事的疏忽責任甚至刑事風險。過去兩年就有若干公司董事因違犯公司法例而被告上法庭。

一、正確會議程序和真實文件存檔

  第 622 章:
  為得著有限法律責任的保障和較整存的規管,香港絕大多數的慈善機構是以有限公司運作。現時公司條例(第 622 章)和各慈善機構自身的憲法,對每間有限公司的會員大會和董事局會議的程序和存檔,有嚴格的要求。例如:最少在召開週年大會前的 21 天,須向所有會員發出週年大會通告(第 571 至 576 條)並附會議議程,所有公司之特別議決的規範要存檔於公司註冊處,及會員大會所有程序的規限等等。違者可被罰款(第 575 條)。

  第 618 條:
  根據公司條例第 618 條,所有公司會議記錄須保留十年,違者罰款。過去兩年,最少有幾間教會、機構因沒依照法規召開會員大會,沒保存有關的會議記錄和出席人數,不準確的董事委任程序和不準確的會員名冊和特別議案,而被投訴到政府部門,遭受調查,面臨檢控。

  第 42 條:
  根據公司條例第 42 條,有限公司如在過往不依程序召開大會和記錄或存檔會議記錄,可向法庭提出申請,進行補救措施。

二、 略去「有限公司」一詞的特許證
  • 根據公司條例,所有有限公司在信紙和宣傳文件當中必須保有「有限公司」一詞。有些有限公司認為在慈善工作的信紙和宣傳單張中,最好不列出「有限公司」字眼,但這是違法的。過去曾有基督教機構因此被公司註冊處檢控而遭法庭罰款。
  • 根據新公司條例 622 章 103 條(相等於舊公司條例的 21 條),公司可向公司註冊處申請略去公司名稱中「有限公司」一詞的特許證(licence)。但公司註冊處會對得到 103 條特許證的慈善公司有較嚴的管控,例如往後任何建議修改其公司憲法前,一定要得到公司註冊處的批准。

三、 公司週年申報表
  • 如公司的財政年度是在 2014 年 3 月已經開始:在有關年度的週年大會後的 42 天內,完成週年申報表,並須遞交公司註冊處處長。
  • 如公司的財政年度是在 2014 年 3 月 3 日或之後開始︰擔保公司的申報表日期是該公司會計參照期結束後的九個月屆滿之日。它應在每個財政年度申報表日期 42 天內交付週年申報表。
  • 違反上述交付申報表的規定,公司和其董事有法律責任。在 2019 年 1 月,有公司的指定代表被告上法庭,更被罰款港幣 59,000 元。

四、 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和指定代表
  • 根據 2018 年公司(修訂)條例,於 2018 年 3 月 1 日開始,所有在香港成立為法團的公司(上市公司除外)必須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下稱「登記冊」)供執法人員查閱。而每間公司必須指定最少一位人士為公司代表,以就有關登記冊事宜向執法人員提供協助。

甲. 公司的重要控制人定義︰
(1) 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公司 25% 以上的已發行股份;
(2) 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公司 25% 以上的表決權;
(3)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委任或罷免該公司董事局的過半數董事的權利。

乙. 公司指定代表人士須由以下任何一類人士擔任︰
(1)該公司的股東、董事或僱員,而且必須是居於香港的自然人;或
(2)會計專業人士、法律專業人士或信託或公司服務持牌人。

丙. 指定代表須提供以下資料︰
姓名、身分、聯絡地址、電話、傳真或電郵地址。

教會機構董事的民事責任

  機構董事在公司條例、普通法和自身公司的憲章中都有重要責任,包括董事的小心技能和努力的責任(duty of care, skill and diligence)。如果董事違反這個責任導致機構或他人的損失,可能構成民事的疏忽責任,需要賠償。所以在新法例之下,沒有經驗和教育程度不足的董事,必須接受額外的訓練和/或有經驗的領袖的指引,避免機構或自己蒙受不必要的損失。

  機構的董事亦有誠信的責任。違反者可以被索償。另外,機構的董事要避免利益衝突,在教會、機構討論與自己有利益衝突的有關合約或議決前,有關董事需要避席。隨著機構董事風險日增,有關教會、機構為審慎計,最好能為董事購買責任保險。

後記

  深信絕大多數教會、機構是守法和敬畏神的,惟正如文首所述,個別機構為了發展事工和服侍神而不惜不依從法律規管。人們很多時有相同的動機:想要為大。當我們不計代價去滿足為大的渴望時,只會讓人看到不聖潔的事。「耶穌從沒有因人想要為大而斥責人;祂只是斥責人以錯誤的方法去達成為大的目的。」(Mike Bickle)。求天父將智慧和啟示的靈賞賜給祂的兒女和僕人。

(作者是本會義務法律顧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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